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关于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学校不设专业级差,采取分数优先,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理工类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
2、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将根据考生是否服从专业调配,由学校调配至尚未满额的其它专业,但调配志愿的优先级别低于非调配志愿;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学校有权对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艺术与体育类各专业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与录取原则:
1、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均需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相关省(市、自治区)划定的对应专业类别的录取控制线。专业成绩是指相关省(市、自治区)举行的艺术、体育类统考或学校组织的校考,文化成绩是指高考成绩。
2、 美术类(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美术教育[专科]、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专科])、音乐舞蹈类(音乐学、音乐教育[专科]、舞蹈表演[专科])、体育类(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体育教育[专科])、播音与主持艺术等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 广播电视编导、影视多媒体技术(专科)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所有艺术体育专业原则上文理兼收,艺术与体育类文理科分开录取的省份只招文科。
5、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艺术与体育类专业调配原则与普通类专业调配原则相同。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将按教育部相关规定身体健康状况与录取资格复查。经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助学金、学校专业奖学金、勤工助学金、贫困生补助、广州助学基金等奖优助学基金,多种形式对优秀学生予以奖励,对贫困学生予以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助学贷款等多种途径缓解经济压力并完成学业。